BINTUL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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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民都鲁中华总商会

第1章:名称和会址

1.1 本会华文名称为《民都鲁中华总商会》(修订于25-1-2015会员大会上)(国文名称为Dewan Perniagaan Dan Perindustrian Cina Bintulu,英文名称为Bintul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英文简称为BCCCI)(以下简称为“本会”)。
1.2 本会注册地址为Lot 2657, Wisma Perniagaan Dan Perindustrian Cina Bintulu, Jalan Tanjung Batu, 97000 Bintulu, Sarawak.
1.3 本会通讯地址为 P.O.Box 209, 97007 Bintulu, Sarawak.
1.4 本会注册的会址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不得更换。

第2章: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2.1 促进及加强工商业活动;
2.2 促进会员之间的亲善、友谊及相互了解,并加强合作来推动工商业发展;
2.3 维护会员的商业和经济利益;
2.4 作为政府和私人界之间的沟通管道;
2.5 推动、组织并参与各种经济、社会、福利、康乐以及慈善活动;(修订于1-4-2003)

第3章:会务

本会会务包括:
3.1 促进及加强民都鲁省内的商业和经济活动
(a) 促进并改善贸易及工商业活动。
(b) 处理工商业咨询。
(c) 收集及分析潜在新市场之经济数据。
(d) 组织商业代表团及举办商展。
(e) 提供地方性及国际性商业发展的有用资讯。
(f) 出版会讯,提供有关经济走向、报告、活动等相关的工商业资讯。
(g) 举办研讨会及培训课程。
(h) 仲裁和调解会员之间的工商纠纷。

3.2 促进会员之间的亲善、友谊及相互了解,并加强合作来推动工商业发展
(a) 举办联谊及其他聚会。
(b) 促进会员及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亲善与和谐。
(c) 举办有益会员的活动。
(d) 加入国内其他协会,并与国内贸易或工商业组织相互联络及交换意见。

3.3 维护会员的商业和经济利益
(a) 向有关当局反应会员们的投诉及建议。
(b) 代表会员们向有关当局提供私人界在经济政策及其他课题上之观点。

3.4 作为政府和民都鲁省私人界之间的沟通管道
(a) 代表民都鲁省内华商团体争取应有的权益。
(b) 与部长、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举行例常的对话。
(c) 让会员了解最新的经济政策,并向政府提出私人界的相关意见。

3.5 推动、组织并参与民都鲁省各种经济、社会、福利、康乐以及慈善活动
(a) 赞助、组织、参与或支持上述活动。
(b) 安排上述有关课题的讲座会及研讨会。
(c) 举办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培训课程。
(d) 提供助学金、奖励金、奖项及资助予在教育、体育、科学、科技和工商业方面成绩优异及创新者。

第4章:权力

本会拥有以下权力:
4.1 据会员大会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并可获取、收购、租赁及处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或售卖、交换、抵押这些产业;进行附带抵押或不带抵押的借款,包括有权向持有准证的金融机构抵押、担保和融资贷款。
4.2 购臵马来西亚的任何产业,并且开发及拓展国内各项工商事业。
4.3 授权常务理事、理事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受委任之理事,管理及执行由会员大会商定的宗旨或会务

第5章:会员

5.1 凡在民都鲁省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之华裔公司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5.2 任何超过50%由马来西亚华裔组成之商号、公司或组织,均被视为马来西亚华商。
5.3 任何马来西亚华商皆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为会员,理事会无须交代即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
5.4 凡申请并获准成为本会会员者应缴纳入会基金和当年年捐。
5.5 本会入会基金为20零吉(RM 20.00)。
5.6 本会年捐为每年120零吉 (RM 120.00);财政年度由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入会会员应以入会日期起始计算缴交该年部份的年捐。
5.7 本会的每一位会员应指定一位定居在砂拉越州的马来西亚华裔公民作为其商号、公司或组织之全权代表,或指定一位候补代表。而这位代表或候补将有资格投票,并被选为本会或任何理事会/委员会成员。每位会员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5.8 每名会员在履行了会员职责后,均有资格享受符合本会规定之一切权益。

第6章:自动退会和开除会员籍

6.1 任何会员均可向本会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接受后即告生效。惟该会员在未清还拖欠之债务及未履行理事会决定的条件之前,理事会可拒绝接受其退会要求。
6.2 若有任何会员的商号或公司之马来西亚华裔的控股权降至50%以下,则不具备会员资格。理事会将要求该会员出示资料证明以决定其去留。
6.3 如果在会员大会21天或之前通知当事会员,而有关事项在议程中清楚说明,同时会员大会的投票赞成者达至少三分之二,则可以开除该名会员的会员籍。
6.4 会员籍一旦终止,则不能享有所规定之一切权益。

第7章:监管机构

7.1 本会常年会员大会上选出以下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两年:
(a) 会长
(b) 第一副会长
(c) 第二副会长
(d) 第三副会长
(e) 义务秘书
(f) 副义务秘书
(g) 义务财政
(h) 副义务财政
(i) 总务主任
(j) 副总务主任
(k) 商务主任
(l) 工业主任
(m) 人力资源与发展主任
(n) 青年与康乐主任
(o) 教育与文化主任
(p) 社会福利主任
(q) 公关主任
(r) 8位普通理事

7.2 任何一名成为理事者,均须经常年会员大会上由合格会员代表或委任者,经投票而获得最高票者,方为合格者。

7.3 理事会须於常年会员大会选举后15天内,从理事会中选出17名理事担任常务理事。

7.4 常务理事会委员包括:
(a) 会长
(b) 第一副会长
(c) 第二副会长
(d) 第三副会长
(e) 义务秘书
(f) 副义务秘书
(g) 义务财政
(h) 副义务财政
(i) 总务主任
(j) 副总务主任
(k) 商务主任
(l) 工业主任
(m) 人力资源与发展主任
(n) 青年与康乐主任
(o) 教育与文化主任
(p) 社会福利主任
(q) 公关主任

7.5 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或委任执行秘书或一名或多名职员。在理事会或常委会监管下,履行其职责和会务。

第8章:理事职权

8.1 会长乃本会首席执委,负责召开并主持所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委任工作小组或成立临时小组,以协助联合会或常委会完成理事会或常委会所委托之事务。
8.2 如果因某原因,会长无法履行其职责,副会长将代管其职。
8.3 义务秘书应记录并保存各类记录,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的参与情况、小组或临时小组任命等记录、选举记录、章程细则和会员名册;根据会长之指示,发出通知、呈报常年报告以及其他秘书的工作。副义务秘书得到会长之指示,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在义务秘书因某原因无法执行其职责时,代执行其职。
8.4 义务财政须保管所有收支的正确记录;在理事会建议下,将存款存入指示的金融机构;在会员大会和其他类似会议如理事会等,准备并提呈财政报告;在理事会授权下,进行付款。倘若义务财政因某原因,无法执行其职务时,副义务财政得协助履行其职。
8.5 除属于其他执委规定职务外,总务主任在会长的监管下负责监督本会其他一切职务。在会长监管下,副总务得协助总务主任履行同样职务。
8.6 商务主任得负责编纂一般商业发展资讯;推动商业和贸易发展;鉴别商机;搜集商业资讯和有关资料。
8.7 工业主任须编纂与工业有关的资讯;鉴别由小型企业发展机会;促进工业发展。
8.8 人力资源和发展主任须安排或负责有关安全课程、管理、劳资关系、研发经济政策、投资机会以及其他事务等培训计划。
8.9 青年与康乐主任须负责培养青年的技能和自信心;推动年轻人健康的文娱和生产性活动;提倡有益青年身心的活动。
8.10 教育和文化主任须负责推广华文教育,宣扬华族文化;促进各族群的团结与和谐。
8.11 社会福利主任须负责提升本会会员在工商事务上的道德标准;改进并保障会员的社会和道德福利;推动打造一个稳定、自力更生并且充满关爱的社会。
8.12 公关主任在会长监督下,肩负本会和其他马来西亚注册团体,本会和相关政府机构和单位的联络工作。
8.13 没担任任何特定职务的普通理事,应和其他执委通力合作,执行会长所指派的职责,并向会长和义务秘书负责。

第9章:监管机构理事会

9.1 理事会由所有25名当选的理事组成,为本会之最高理事会;执行本会之会务;监督和监管所有其他委员会;对所有会员大会负责;制定政策并确定遵守本会宗旨和执行会员利益的一切事务。
9.2 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9.3 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通知每位理事:会议、议程、日期、时间、地点。通过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专人递送、传真或手机通讯软件等形式传达。
9.4 会长(如果缺席,职位紧随其后的副会长)将主持所有会议。
9.5 会长得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其决定。
9.6 若有四位理事联名要求,可召开普通或特别会议;时间和地点由义务秘书决定。
9.7 为了促进本会宗旨或会务更加完善,理事会有权委任小组委员会。
9.8 理事会可以在本章程的精神不矛盾、不抵触的情况下暂停、废除或更改任何规章细则,但此类规章细则须在本会注册会址张贴三个月后生效;任何会员可出面要求索取,惟须缴付每页一零吉的费用。
9.9 任何理事如果无故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将被理事会停职,不得参与任何理事会议。万一被停职,其空职将由理事会会议上经提名,票选其他理事填补之。
9.10 理事会须每两年成立一选举委员会,包括五名成员,选委会主席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角逐或寻求任何职位。
9.11 任何一次理事会议的法定人数,须至少13人。如果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应如期举行,该会议再不受法定人数限制。由会长决定日期。
9.12 若现任理事会整体认为任何退休的理事执委,对本会贡献良多,可以委任有关人士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或名誉顾问。任期不限。

第10章:常务理事会

10.1 常务理事会由17名规定职责的执委组成。其职责范围如第7.4章所述。由理事会理事在常年会员大会选举后15天内选出。
10.2 第7.4(a)章之下,会长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届,惟他有资格担任常务理事会的其他职务。但当被选为砂拉越中华总商会会长时,则应自动连任本会会长。(修订于26-6-2008)
10.3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之策划和执行机构,并对理事会负责。
10.4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四次会议。
10.5 常务理事会的议程、日期、时间、地点等通知,须至少於会议前三天,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专人递送、传真或手机通讯软件等形式,送达各执委。
10.6 会长如果缺席,由职位紧随其后的副会长主持所有会议。
10.7 会长得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特别会议,并决定日期、时间和地点。
10.8 在常务理事会其他执委的支持下,任何副会长可以召开任何普通或特别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由义务秘书决定。
10.9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至少9名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如果未能达到这法定人士,会议将延期举行,而不再受法定人数限制,日期由会长决定。
10.10 任何常务理事会执委,如不参与常务会议,将被停职。其空缺将由会长任命无职位的理事填补之。

第11章:会员大会

11.1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利机构:

11.2 会员大会有权诠释、修改或废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决案,或推翻往年会员大会的决定,惟须将提议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分发给每一位会员。参加会议的会员以投票方式表决,得多数票即通过为本会之议决案。

11.3 常年会员大会将于每年财政年度结账后60内举行(修订于9-5-2011),日期、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并需考量以下事宜:
(a) 接受全年之财政报告
(b) 检讨并寻求通过有关大会之提案
(c) 委任审计师,每年重新委任,在任者可以连任。
(d) 理事会理事每两年选举一次。
(e) 按章程15.1,委任三名理事会理事担任产业管理人任命为期两年。
(f) 讨论已获书面通知之事项。

11.4 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应至少在会议前21天,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专人递送、传真或手机通讯软件等形式,向每位会员发送,说明会议的议程、时间和地点,并从通知日起,在本会之注册会址张贴此通知书。

11.5 在每年12月10日或之前,本会任何会员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义务秘书递交任何动议或需在常年会员大会上考量的事务,说明具体情况,注明理由为何,要在常年会员大会上检讨和考量该事宜。理事会有权不需要通知提议者之情况下,拒绝或接受有关事项或加以修正或增删后提呈给会员大会上讨论并寻求通过。

11.6 任何动议或其他事项的详细资料没有在议程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常年会员大会上提出讨论并寻求通过。

11.7 常年会员大会至少须有50名有资格并且有投票权的会员代表参加。如果未能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将延期举行。会长将决定日期,重新召开会议,此会议将不再受法定人数限制。

11.8 任何会员均可按理事会所分发的表格,委派代理人参加常年会员大会并有权参加投票,惟该代理人不得在会议上发表观点或意见。

第12章:特别会员大会

12.1 如果理事会认为需要,或至少五份之一有投票权的会员提出书面要求,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原因,可以召开本会之特别会员大会。义务秘书根据收集的资料决定日期召开会议,并在会议前21天分发通知书予每位会员。
12.2 自通知书分发日起,应在本会之注册会址的公告栏,张贴特别会员大会的通知书。
12.3 特别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50名有资格并且有投票权代表的会员。
12.4 如果有关动议或事务的详细资料,没有在议程和事先通知书中注明,则此动议或事务不得在特别会员大会上提出讨论或寻求通过。

第13章:选举

13.1 理事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在现任理事届满前60天,理事会将推选五人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包括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和三名委员处理改选事宜。
13.2 选举委员会按照本会章程全权负责选举事宜。
13.3 理事会应协助选举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13.4 任何理事会理事,不得指挥或操纵选举委员会执行其职责。
13.5 选举委员会应贯彻并维护本会之章程,并制定书面的选举制度,但必须确保此规则没有抵触或违背本会章程。每位候选人可以免费获得一份资料。选举规则至少需在常年会员大会30天或之前开始张贴在本会注册会址之公告栏。
13.6 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必须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从本会章程执行任务。
13.7 除非在选举委员会组成之前三个月已被接受为本会会员,并在确定的选举日期前还清所有会费,否则有关会员或其代表无选举权或被选权。
13.8 选举委员会将在成立后14天内发出一份通告,接受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名参加选举。选举细则可以从本会之注册会址或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地址取得。提名截止日期和时间不得少过常年会员大会日期的前21天。(修订于9-5-2011)
13.9 所有的提名文件均需采用选举委员会批准的表格。
13.10 候选人应通过一名本会会员提议,另一名会员附议,方为有效。
13.11 除非候选人为合格会员或其代表,同时已同意提名并遵守选举规则,以及愿意接受选举结果,任何提名都属无效。
13.12 理事会应将合格候选人的名单,连同规定的提名表格,在确定的常年会员大会日期之前至少60天,通过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专人递送、传真或手机通讯软件等形式,给合资格的会员。
13.13 如果在提名截止日期和时间,合格候选人的人数超过25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后7天内,选举委员会将公布所有候选人的名单,连同他们代表公司的名称。
13.14 理事会理事的选举将在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参加会议并有资格投票的合格会员选出。
13.15 每位参加并有投票权的合格会员将获得一份选票,包括候选人名单及其代表公司,以便选出不超过25位候选人。
13.16 选举委员会将在常年会员大会的举行地点设臵投票箱。所有选票必须在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举结束时间之前,投入票箱中。
13.17 在选举结束时间以前,投票仍然有效;投票结束后,将由选举委员会主席打开票箱,并在参加常年会员大会的会员面前,当场清点选票。
13.18 得票最高的25位候选人当选为理事会理事。如果有候选人取得相同票数,获得相同最少票数的候选人,将会采用抽签的方法确定当选理事会理事的人选。
13.19 选举委员会将在选出理事会理事日起15天内,主持并监督由所有当选的理事会理事中选出17名常务理事。
13.20 如果在提名截止日期和时间,合格候选人不超过25人,所有候选人将自动当选。如果出现空缺,在选出常务理事后,会长有权任命合格会员填补空缺。
13.21 本会将承担选举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的一切合理开支。
13.22 在选出常务理事后,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即告结束。

第14章:财务事宜

14.1 本会之财政年度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同年12月31日结束。
14.2 义务财政每次仅可持有不超过五百零吉(RM 500.00)零用金。超过此数目之款项,需存入本会所持之银行户口。
14.3 所有本会设立之银行户口的支票和提款通知书,需经义务财政和会长联名签署;如果义务财政或会长旷缺,可由副义务财政或义务秘书代之。
14.4 义务财政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事宜,确保年度财政报告和当年帐目适时准备和审核,以备在常年会员大会上由会员通过批准。
14.5 未经常务理事会事先同意和批准,任何一次开支不得超过三千零吉(RM 3000.00)。任何三千零吉及少过三千零吉的开支需经义务财政和会长联名签署;如果义务财政或会长旷缺,可由副义务财政或义务秘书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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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未经理事会事先同意和批准,任何一次开支不得超过六千零吉(RM 6000.00)。
14.7 未经参加会员大会之会员事先同意和批准,任何一次开支不得超过三万零吉(RM 30000.00)。 (修订于17-1-2008)
14.8 参加常年会员大会的会员,需委任或聘请一名适当的合格审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核本会之帐目,提呈本会所要求的此类报告和帐目,此审计师或事务所任期为一年,但期满后可重新受委。

第15章:产业管理人

15.1 依1966年社团法令第9节(b)条文,会员大会必须委任三名超过21岁的理事会理事为产业管理人。
15.2 上述三名产业管理员任期为两年,可以重新受委。
15.3 本会之所有不动产需以本会之名义注册。
15.4 未经理事会事先数目同意和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9节(b)条文的授权,任何管理员均不得签署或准许签署地产或不动产的文件。
15.5 除非获得三份之二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同意和批准,任何影响不动产的交易,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15.6 若任何管理员因三份之二参加常年会员大会的会员投不信任票或身体欠佳、精神失常、破产、死亡、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而有违犯、离开砂拉越州超过六个月,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或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即可被革职。如有被革职,会员大会可委任理事会的另一名理事填补空缺。

第16章:会旗、会徽、会标、徽章

16.1 本会之会旗、会徽、会标或其他徽章的设计和颜色显示如下:

16.2 以下为本会之会徽、会标或其他徽章的设计和颜色之正确说明:
16.2.1 两个红色“C”描绘本会会名。
16.2.2 内圈的13个白绿相间、嵌入字母C的横条,代表马来西亚联邦的13个州,其中绿色代表国家的繁荣昌盛,白色代表美好的未来。
16.2.3 浅蓝色的环内写着马来文和英文的本会名称,代表马来西亚联邦内各民 族的团结与和谐。
16.2.4 浅蓝色的环下面的深蓝色彩带,写的是本会的中文名称,代表本会所有 会员团结一致实现目标。

第17章:修正

17.1 未经理事会事先同意,不得在会员大会上提出修改本会章程。
17.2 本会会员可以以书面建议书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理事会可以拒绝或接受或修改此建议书,如果认为合适,将提呈予会员大会寻求通过。
17.3 除非申请修改获得三份之二参加会员大会之合格会员通过,修改本章程皆属无效;在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前,所作修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修改须于会员大会通过六十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
17.4 除非在提出修章时列出详细资料,说明进行原因,并预先寄送或提供资料予本会所有会员,否则修章皆属无效。

第18章:特别事项

18.1 任何本会会员不得享有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二节条文所规定的利益。
18.2 任何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节(A)条文下被取消资格者,不得担任本会理事、顾问或职员。
18.3 本会或会员商会不得涉及在一九五九年工会法令条文下的工会活动。
18.4 在马来西亚一九五三年公共赌馆法令规定下,禁止在商会会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18.5 本会不得主办任何形式的彩票,不论是只限于会员商会或以任何名义,除非事前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

第19章:解散

19.1 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所规定的条文,可以解散本会,惟理事会理事必须对这一决议事先取得共识,并已印备解散的详细资料和理由,及在有关课题的会员大会召开之前至少60天寄送或分发给本会所有会员。
19.2 在有关课题的会员大会上,如果有不少于四份之三的会员明确决定,本会可以自动解散。
19.3 解散的通告,需在议决案通过后十四天内,呈报社团注册官。